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梁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