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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被      告  羅時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7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減縮請求金額,本院審酌此為有利被告之情事,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