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被 告 羅時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7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減縮請求金額,本院審酌此為有利被告之情事,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