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原 告 鎰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成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0,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簡易訴訟程序,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是本件不另記載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