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家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仙
訴訟代理人 許台林
被 告 大學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項目二、第2行至第3行關於「係被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員工徐玉山所偽造」之記載,應更正為「係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員工徐玉山所偽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