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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30號
原      告  黃馨萍  
被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判決前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