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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盤立堂等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