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沈富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陳報該日就診證明,堪認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