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林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