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鄧謹賢
許俞屏
被 告 陳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達到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