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徐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電信費,為此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聲請人民國115年5月25日之陳報狀附卷可參。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