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彭心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