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劉妍妮  

            江卉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7,451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