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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倪聿謙  
被      告  黃教霖  

            黃政能  
            黃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佳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淑琴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教霖及黃政能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8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教霖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邀同被告黃政能及已歿訴外人藍淑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7,492元,並約定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除利息外,並應給付違約金,且視為借款全部屆期。詎被告黃教霖自114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積欠本金2萬2,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藍淑琴於109年3月29日亡故,被告黃教霖及被告黃佳蓉為藍淑琴子女,被告黃政能為藍淑琴配偶,為藍淑琴之繼承人,被告黃佳蓉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淑琴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原告與被告黃教霖間就學貸款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黃教霖則以:對於貸款餘額、利息及違約金不爭執,但希望可以分4期清償等詞。被告黃佳蓉則以:因為是被告黃教霖的就學貸款,認為應由被告黃教霖自行承擔等語。被告黃政能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利率資料、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借據、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本院卷第4-21頁)為證。被告黃佳蓉雖以前詞置辯,惟藍淑琴確於原告與被告黃教霖間放款借據中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欄簽名蓋章,有該放款借據在卷可證(本院卷第9頁反面),則藍淑琴既同為原告與被告黃教霖間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黃佳蓉復為藍淑琴之繼承人,即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淑琴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償還責任。從而,原告依原告與被告黃教霖間就學貸款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黃佳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淑琴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教霖及黃政能連帶給付原告2萬2,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訴訟費用之負擔,與敗訴當事人所負清償責任為何無涉,無關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利息及違約金
1
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5計算之違約金。
2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