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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5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洪心怡  
            王璽睿  

被      告  張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1
86,359元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