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577號
原 告 浩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黃浩紳
送達代收人 吳佳盛
被 告 薇拉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