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5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周錦輝
被 告 禇震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376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