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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陳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起訴時列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址,業經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3日遷址,於前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明,並經本院囑託轄區員警確認無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5年6月25日楊警分刑字第1150025147號函可證(見本院卷第22頁),故本院無管轄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