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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藍健榕(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鍾棋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樹林區,堪認本院對本件訴訟
  無管轄權,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本件訴訟。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