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藍健榕(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鍾棋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樹林區,堪認本院對本件訴訟
無管轄權,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本件訴訟。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