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邵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儒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儒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800元(計算式:500,000元+121,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