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高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嬪
訴訟代理人 王永賢
被 告 得億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判,而兩造於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後,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