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28號
115年度壢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喬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順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萬4,226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5日115年度壢簡字第28、30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1萬2,975元(計算式:3,452,675+2,030,150+2,030,150=7,512,9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2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