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羅濟有
彭月娥
彭如瑩
彭玉蘭
彭天亮
彭天增
被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桂英
被 告 彭信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