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吳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勝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