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5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張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6月17日具狀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考,經審酌需預留被告10日異議之期間,可能未及於宣判前生撤回之效力,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