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04號
原 告 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淇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邱政吉
訴訟代理人 邱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8萬4,8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萬5,1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因此低於10萬元,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