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78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蔡智翔律師
張詠伃
張尊皓
被 告 崧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后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
二、並請提供本件採購契約全部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