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818號
原 告 范恕博
被 告 謙蒔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詩平
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4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