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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818號
原      告  范恕博  
被      告  謙蒔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詩平  
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4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