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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故意於公眾可見聞之場所裸露下體,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感,未能尊重他人,欠缺法治觀念,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833號
  被   告 乙○○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2年10月9日17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一段398巷「竹北華城社區」大門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對該社區警衛甲○○當場解開衣服鈕釦敞開,裸露其僅著黑色絲襪(可見生殖器)之下半身,甲○○因深感不適報警處理。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