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靖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靖橙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現行法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行以紙剪BLP-7880號黏貼於壓克力板上偽造「BLP-7880」號車牌2面,懸掛於該自用小客車而行使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使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行為理當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係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自行偽造,且懸掛於自用小客車行使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屬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363號
被 告 鄧靖橙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五埔里16鄰寶鎮42之
1號
居新竹市○區○○路○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ㄧ、鄧靖橙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
鄧忠直)逾期檢驗遭註銷自小客車車牌無法使用,竟基於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某日,在新竹地
區,以紙剪BLP-7880號黏貼於壓克力板上偽造「BLP-7880」號車牌2面,旋將該車牌懸掛於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BLP- 7880」號自小客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2年8月7日6時許,鄧靖橙駕駛該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光明六路口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前開偽造車牌2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靖橙坦承不諱,並有112年8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員警行動蒐證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其偽造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請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