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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温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溫振凱」記載,應更正為「温振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