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 
告        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修全 
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