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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偉智 

被      告  巧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