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偉智
被 告 巧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