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