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玉欣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被 告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主張之法律依據尚須釐清,並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