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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玉欣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被      告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主張之法律依據尚須釐清,並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