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