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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