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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好房地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