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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      告  鍾金溢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