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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何季盈 

代  理  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