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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漢聰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