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7號
原 告 謝春玉
被 告 范進寶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已認識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款及掩飾犯行以規避追查,竟仍基於幫助洗錢、詐欺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前某日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27日以LINE暱稱「陳凱文」向原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0月6日14時7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66,600元至系爭帳戶,原告因而受有166,600元之財產上之損害。
㈡、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屬精神自由受侵害,且原告為配合偵查及刑事審判程序耗費諸多心力、時間及交通費,精神上受有莫大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
㈢、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166,60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共計216,6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16,600元,及自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調卷第4頁)。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不爭執原告因遭詐欺而匯款166,600元至系爭帳戶。惟否認被告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侵害被告之財產權及精神自由。
㈡、被告經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及智能不足,經本院以111年度輔宣字第3號裁定受輔助宣告,有身心障礙證明、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上開裁定可憑(調卷第55-60頁)。準此,在被告對於日常生活之認知、處理能力均有所欠缺,判斷能力亦較常人為弱之情況下,縱有將系爭帳戶交付第三人,因其主觀上未能預見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將使詐欺集團得藉此遂行其等詐欺、洗錢之犯行,而不構成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罪,檢察官亦已就原告提起刑事告訴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67號等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調卷第8-10頁)。從而,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財產權、精神自由之故意或過失。
㈢、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調卷第43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因遭詐欺而匯款166,600元至系爭帳戶;原告就本案提起刑事告訴部分,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經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及智能不足,經本院以111年度輔宣字第3號裁定受輔助宣告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67號等不起訴處分書、身心障礙證明、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3號裁定附卷可稽(調卷第8-10、55-6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智能不足欠缺辨識能力,能否知悉將系爭帳戶交付予不詳之人,可能使系爭帳戶淪為詐欺集團洗錢之工具已有疑義,且檢察官亦以「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智能障礙影響,而誤信不詳之人而交付帳戶資料,尚難認其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為詐欺及洗錢之認識」就刑案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調卷第9頁);復原告並未舉證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其財產權及精神自由之故意或過失。是以,縱被告客觀上有提供系爭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然因其主觀並無認識該行為將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及精神自由,而不具故意或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共計216,600元,即屬無據。
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6,6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