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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李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被告提出同時履行及抵銷抗辯
  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被告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二訴間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