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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康祥 
代  理  人  彭首席律師
相  對  人  徐冠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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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冠瑀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且事故地點為桃園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