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陳睿榮即世穎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利豐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