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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陳易萍 

被      告  旭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4300元後,尚餘440元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