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淑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