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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玲容 

被      告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已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獎金等事件,因被告之主營業所或住所係設於彰化縣線西鄉,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