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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司他字第7號
原      告  鄧珮娟  

被      告  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偉即翁瑞騏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翁瑞騏」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翁嘉偉即翁瑞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