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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安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嘉 
相  對  人  鄧伯招 
相  對  人  貿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