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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周育群 


被      告  葉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